今天又要來抱怨了,
先前老婆的產檢都在高雄正薪醫院,
醫院說可以買光碟片做超音波的紀錄,
每次檢產時的超音波都可以錄影,
但是要在最後封片時才能看得到影片。
於是我們就買了光碟,每次也都有記錄,
可是最後,送去封片時院方卻把光碟片弄丟了。
請院方再找找,看是不是放錯地方或是其他媽媽拿錯了
但院方每次都只說會找,不過都沒有回消息,
每次都要我們自己去摧討才說有在找,然後又說沒找到,
我也不知道他們是否真的有在找?
本來還想說請院方退費就好了,但院方不聞不問的態度真的很火大,
最後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解決,
所以找了六法全書及相關案例,
發現可以引用 民法第227條「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」條文的"給付不能"這一類
另可與 公平交易法 第五章 損害賠償第31條(損害賠償責任)來請求賠償
雖然原則上引用以上兩條文就夠了,
但因為當時的光碟片是花了60元買的
也就是請求賠償的結果,最後也是院方判賠60元。
為什麼呢?
因為當時購買光碟片時,並沒有和院方簽訂任何契約,
有載明若無法履行將賠償多少錢之類的條款,
加上現實生活中,當事人無法舉證因為院方將光碟片遺失,
導致當事人有金錢上、人格上、身體上、心理上...等等的損失,
若說因為光碟片是很有紀念價值的,是無價的,要求償多少錢等等的,
拍謝,這種抽象的價值無法量化,所以院方還是只需賠60元。
另外,若是院方退費了,表示這個債務將失去效力,
所以院方也就沒有責任再保證履行什麼了。
日後萬一光碟片找到了,院方若不告知,
當事人也無可奈何~~
這時就有個念頭,那就不讓院方退費呀,讓這個債務持續有效力,
嗯~是呀,可以這麼做,逼著院方一定得處理,
但又有個問題了,
想要引用民法227條的效力是,事件發生兩年內,
所以不讓院方退費的做法只能撐兩年,
時間一超過,連錢都拿不回來了,光碟片也沒了,還要常常去"盧"醫院....
院方只要擺爛不鳥你,你也無法度。
只是有個方式,院方要提出給付不能的證明並退費,才能取消這個債務,
所以可以請院方提出有認真的找過任何可能遺失的地方的證明,
以及有打電話給那段時間有領光碟片的媽媽們的通聯證明,
及回應消息,這也表明院方有認真在找並看重這件事,
最後真的沒找到也沒辦法了。
只是以上方式我有請院方做,但正薪卻完全的不聞不問,真的非常的不爽,
所以最後打算以採用"盧"的方式,請正薪提出相關證明,否則就真的上法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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